征求意見稿顯示,對于具體的配額數量,是根據根據燃油汽車企業生產和進口的燃油汽車的數量、產品構成、新能源汽車年度比例等要求計算得出。而非根據企業自身的綜合油耗標準。顯然,該辦法旨在強行推動車企引進生產或銷售新能源汽車(不包括油電混合動力汽車),而沒有從根本上考慮到具體的碳排放實質。
發改委要求,要求相關部委、企業、行業協會等在8月25日之前反饋書面意見。
征求意見稿中顯示,該辦法的管理對象包括生產和進口燃油汽車達到一定數量的企業,如果燃油車銷量未達到要求,但新能源汽車產銷達到一定數量,同樣可以自愿進入碳配額管理體系。意見稿還指出,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將負責新能源汽車碳配額注冊登記機構,進行監督和管理。所有的新能源汽車碳配額權均需在上述機構登記確認。同時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還將制定交易細則,建立市場調節機制。該管理辦法中所指的新能源車主要包括符合GB/T19596、GB/T24548、QC/T837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純電動汽車、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、燃料電池汽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