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28日獲悉,備受關注的《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、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管理的通告》已出臺,計劃5月1日開始實施。
《通告》明確,最高車速為每小時20~50公里(含)或使用內燃機、排量為30~50毫升(含)的電動自行車、汽油機助力自行車,按照機動車管理;最高車速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(含);整車質量(重量)不大于40公斤;具有良好的腳踏驅動功能;電動機額定連續(xù)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或者汽缸工作容積不大于30毫升(含)的電動自行車、汽油機助力自行車,按照非機動車管理,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,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的規(guī)定。對車輛類型認定有爭議的,車輛使用者應當出具車輛出廠的有關證明,不能出具或仍有爭議的,由國家認可的檢測單位檢測,交警部門將根據檢測報告作出相應處理。
《通告》規(guī)定,4月1日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、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應當辦理臨時通行標志,方可在南昌市市區(qū)道路上行駛;4月1日后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、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不予辦理臨時通行標志,也不能在南昌市市區(qū)道路上行駛。在昌的外地暫住人口也可辦理臨時通行標志,有效期3年。一人只能辦理一輛車的臨時通行標志。自規(guī)定實施之日起90日內到南昌市交警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,截止時間為7月底。
稍后,交警部門會向社會公布相關辦理措施、地點等事項,且辦理臨時通行標志不收取費用。(記者鄧旭敏)
【注】《通告》中的市區(qū)指:贛江中大道、昌九高速公路、贛江北大道、南斯友好路、雙港東大街圍合的區(qū)域;八一大橋、南昌大橋、洪都大橋、贛江大橋、英雄大橋;高新大道、沿江中大道、沿江北大道、沿江南大道、富大有路圍合的區(qū)域
申辦臨時通行標志材料:個人車輛——居民身份證、南昌市區(qū)居民戶口簿或者暫住證及復印件;單位車輛——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,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、購車發(fā)票及復印件、車輛出廠合格證明、有效期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。
(編輯:中國電動車網)